(1994年1月1日簽定)
第一部分 一般規定和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 關于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及使用的標準
1.版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地理標志
4.工業設計
5.專利
6.集成電路的外觀設計(分布圖)
7.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
8.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
第三部分 知識產權的執法
1.一般義務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濟
3.臨時措施
4.有關邊境措施的特別要求
5.刑事程序
第四部分 知識產權的獲得和維護及相關程序
第五部分 爭端的防止和解決
第六部分 過渡安排
第七部分 機構安排;最后條款
各成員,
期望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和阻礙因素,考慮到需要加強對知識產權實行有效和充分的保護,并確保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會成為合法貿易的障礙;
承認為此目的有必要制訂有關下列問題的新的規則和紀律:
(a)關于適用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以及有關的國際知識產權協定或公約;
(b)關于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使用制訂適當的標準和原則;
(c)關于在考慮到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執法規定有效的和適當的方法;
(d)關于制訂有效、迅速的程序在多邊一級防止和解決政府間爭端;
(e)關于制定過渡安排使談判結果得以在最廣泛的范圍內付諸實施。
承認需要一個包含原則、規則和紀律的多邊框架以處理國際冒牌貨貿易問題;
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有權利;
承認各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最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標,包括發展目標和技術上的目標;
還承認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在國內實施法律和規章方面特別需要最大靈活性,以便創造一個良好的和有生命力的技術基礎;
強調通過多邊程序達成強有力的承諾以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議從而減少摩擦的重要性;
希望在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本協議中簡稱為'WIPO')以及其他有關的國際組織之間建立一種相互支持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