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簡稱民企、公司或企業類別的名稱,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沒有u201c民營企業u201d的概念,u201c民營企業u201d只是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產生的。
民營企業,除u201c國有獨資u201d、u201c國有控股u201d外,其他類型的企業只要沒有國有資本,均屬民營企業。這個詞語在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甚為普遍。
其實,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營企業多數是私營企業(私企),由于傳統共產主義反對私有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便將它們命名為u201c民營企業u201d。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該以企業的資本來源和構成定義。企業的資本以民間資產(包括資金、動產和不動產)作為投資主體,即可稱之為u201c民營企業u201d。
u201c民營u201d是具有強烈中國特色的詞匯,從狹義說,民間資產特指中國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包括國有資產和國外資產(境外所有者所擁有的資產)。因此,民營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除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從企業的經營權和控制權的角度看,含一小部分國有資產和(或)外商投資資產、但不具企業經營權和控制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稱之為u201c民營企業u201d。
我國民營企業界定從廣義上看,民營只與國有獨資企業相對,而與任何非國有獨資企業是相容的,包括國有持股和控股企業。因此,歸納民營企業的概念就是:非國有獨資企業均為民營企業。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u201c民營企業u201d僅指私營企業和以私營企業為主體的聯營企業。u201c私營企業u201d這個概念由于歷史原因不易擺脫歧視色彩,無論是私營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雇員或者有意推動私營企業發展的社會工作者,都傾向于使用中性的u201c民營企業u201d這個名稱,這就使u201c民營企業u201d在許多情況下成為私營企業的別稱,而本文也認同這種說法。本文的民營企業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狹義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