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惠國待遇。成員方須遵循最惠國待遇的通常做法,如果要申請最惠國待遇的免除,須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免除第二條義務的附錄》的規定,同時,原則上這一免除不應超過10年,并須經過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理事會的審議。
2.透明度。
3.國內規定。在已經做出具體開放承諾的專業服務部門,每個成員方應確保影響服務貿易的一般適用措施均將在合理、客觀、公正的情況下實施。為了確保有關專業服務的國內規定,主要是涉及資格條件和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證條件等措施不至于成為不必要的貿易壁壘,每一成員方應當將資格條件和程序建立在客觀和透明的標準上;技術標準應盡量遵循國際標準,并與相關的國際組織合作;許可證發放程序不至于對提供專業服務造成一種限制,為確保服務質量所確立的技術標準不至于造成過重的負擔等。
4.承認。為全面或部分履行其對專業服務提供者有關核準、許可或證明的準則或標準的需要,一成員方可承認一特定國家獲得的教育程度、經歷、符合資格條件以及所頒發的許可證和證明,這種通過協調或其他辦法取得的承認,應建立在與有關國家簽訂協議或安排的基礎上,也可建立在自動給予承認的基礎上;在專業服務提供者為獲取核準、許可或證明而提出申請時,一成員方在對其標準或準則認可上不應使它成為構成國家間歧視的一種手段,或對專業服務貿易構成隱蔽的限制;在適當的情況下,成員方應與相關的政府間或非政府機構就建立和采用承認的共同國際標準和準則及相關服務貿易行業實施的共同標準進行合作。
5.補貼。補貼可能扭曲專業服務貿易,成員方不應對本國專業服務和專業服務提供者采取使其他成員方的專業服務和專業服務提供者受損的補貼,但對發展中國家在補貼方面的需要應予以靈活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