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Credit,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是指信用證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據,審單無誤后,先在該遠期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等到該遠期匯票到期,付款行才進行付款的信用證。由于這種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是由銀行承兌的,所以,也稱為“銀行承兌信用證”(Banker’SAcceptanceCredit)。因此,這種信用證業務,除了要遵循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外,還要遵守有關國家的票據法的各項規定。即采用此種信用證時,指定銀行應承兌信托受益人向其開具的遠期匯票,并于匯票到期日履行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