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設執法機構及執法職責
(一)對外貿易處崗位責任
1、主要職責
(1)負責執行國家關于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貨物貿易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政策措施;
(3)負責管理全市貨物貿易、加工貿易等工作;
(4)審核并申報重點管理商品的企業經營資格;
(5)組織參加對外貿易洽談會、展銷會、交易會等;
(6)負責對臺小額貿易、經貿往來樣展品和捐贈物品的管理;
(7)開展各類外經貿進出口的政策咨詢,參與組織外貿業務培訓工作;
(8)配合做好外貿進出口統計工作;
(9)聯系市進出口商會工作;
(10)推廣電子商務等國際貿易新方式;
(11)監測全市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宏觀調控建議;
(12)指導、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
2、執法具體要求和目標
(1)積極參與全市對外貿易有關法規、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工作,并提供可行的決策咨詢;
(2)做好企業外貿經營權的備案登記工作,擴大外貿出口主體隊伍;
(3)加強加工貿易業務管理,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審批;
(4)完善杭州市進出口企業管理系統,搭建電子信息管理平臺。
(二)高新產業貿易處崗位責任
1、主要職責
(1)負責執行國家關于高新技術(機電)產品進出口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高新技術(機電)產品進出口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政策措施;
(3)負責管理全市高新技術(機電)產品進出口業務;
(4)組織實施u201c科技興貿u201d和u201c以質取勝u201d戰略,促進科貿結合、技貿結合和工貿結合;
(5)協調管理外經貿科技發展與技術進步,指導全市出口創新基地、出口創新平臺建設和出口創新項目的實施,負責全市外經貿企業創出口品牌工作;
(6)指導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高新技術引進和高新產業改造;
(7)指導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技術改造;
(8)協調、管理大型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
(9)組織選定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項目;
(10)負責機電產品進出口審核、申報工作;協調、管理機電產品進出口招標和配額;
2、執法具體要求和目標
(1)積極參與全市對外貿易有關法規、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工作,并提供可行的決策咨詢;
(2)做好企業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工作,規范機電產品自動進口秩序。
(三)外商投資促進處(開發區處)崗位責任
1、主要職責
(1)負責執行國家關于利用外資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參與擬定全市利用外資的政策,制訂實施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3)負責利用外資年度計劃分解、督查和考核工作;
(4)負責利用外資審批管理工作,審批、報批利用外資項目的合同、章程,發放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
(5)負責外商投資項目的跟蹤、協調和促進;
(6)歸口管理、組織指導對外招商工作、招商網絡和招商隊伍建設;
(7)編制招商計劃并組織實施;
(8)負責收集和編制招商資料,做好利用外資的政策咨詢
(9)綜合協調全市各類開發區工作,指導開發區招商引資工作和業務培訓;
(10)負責開發區的動態管理、考核工作;配合做好開發區相關數據統計工作;
(11)聯系外商投資促進中心工作。
2、執法具體要求和目標
(1)積極參與外商投資制度建設,不斷改善外商投資環境;
(2)依法審批,做好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工作;
(3)認真做好外商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
(4)做好在談外商投資項目的促進和協調工作,及時組織召開項目協調推進會議,依法解決項目存在問題;
(5)定期舉辦審批業務集中培訓班,提高外資審批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四)外資企業服務處崗位責任
1、主要職責
(1)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服務和u201c以外引外u201d工作,參與擬訂外資政策,督促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情況并協調解決發生的問題;
(2)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管理;
(3)審批或申報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變更或撤銷;
(4)審核、申報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5)負責審批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有關事項;組織、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
(6)指導、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參加貿易展銷會、洽談會等;
(7)匯總審核上報本市外商投資企業配額許可證商品進出口年度計劃;
(8)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考核、評選工作,參與組織有關業務培訓;
(9)配合做好外商投資統計工作;
(10)聯系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工作;
(11)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
2、執法具體要求和目標
(1)參與和協助外商投資制度建設,改善投資環境;
(2)依法受理外商投資企業行政許可變更申請,做到依法行政;
(3)依法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爭議、投訴,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4)加強行政監督,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
(5)開展行政確認,依法做好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的相關工作;
(6)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配套服務和監督檢查,定期開展企業聯合年檢。
(五)對外經濟合作處崗位責任
1、主要職責
(1)負責執行國家關于對外經濟合作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擬定執行全市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和外經工作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解釋,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對外經濟合作鼓勵政策及措施;
(3)負責實施u201c走出去u201d戰略,推動全市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對外援助和接受國際援助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發展;
(4)初審轉報企業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
(5)審核、審批境外投資項目和機構及企業變更;
(6)審核上報國際多、雙邊援助并協調實施;
(7)審核轉報我市外經企業對外援助項目資格;
(8)參與組織我市外經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9)配合做好對外經濟合作的信息綜合和統計分析工作;
(10)聯系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協會工作。
2、執法具體要求和目標
(1)積極參與建立和完善有關外經工作法律、法規、政策的工作;
(2)依法做好中方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準管理和服務工作;
(3)加強勞務輸出管理,促進我市企業開展對外勞務合作;
(4)開展對有關外經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六)法規處(公平貿易處)
1、主要職責
(1)擬定或組織相關處室草擬我市外經貿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相關規范性文件;
(2)負責本局對外協議,合同、章程等起草和處理工作;
(3)指導、管理全市進出口公平貿易工作,制定、實施全市進出口公平貿易工作的相關政策、措施;
(4)組織、協調全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及相關工作;
(5)指導、協調有關中介機構的公平貿易工作;
(6)組織對相關法規規章的修訂及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工作;
(7)負責擬制局系統依普工作的五年規劃和年度依普工作計劃,并抓好落實;
(8)負責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外經貿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提供相關的法律咨詢工作;
(9)組織所屬人員參加相關的法律培訓、執法考核和資格認證工作;
(10)研究、分析國際、國內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開展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的研究通報和咨詢工作;
(11)監督檢查全市外經貿行政執法工作;
(12)指導全市外經貿企業涉外經濟糾紛的處理工作;
(13)負責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審核和報送備案工作;
(14)負責對外經貿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中的協調工作;
(15)組織聽證會,組織調查、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指導下級外經貿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和行政應訴工作;
(16)參與組織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工作;
(17)承辦涉及本局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
(18)承辦本局行政執法賠償工作。
2、執法具體要求和目標
(1)積極參與地方立法,不斷完善市對外經貿工作地方性法律、法規體系;
(2)開展各種形式的執法監督檢查,保障外經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糾正執法偏差;
(3)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按照規定參與行政訴訟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外經貿部門執法權威。
二、工作流程或行政執法流程(見附件五)
三、執法責任
(一)責任部門:對外貿易處、高新產業貿易處、外商投資促進處(開發區處)、外資企業服務處、對外經濟合作處、法規處(公平貿易處)。
(二)責任崗位(事項):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變更;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加工貿易業務審批;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監管;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設立境外企業(機構)申報;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審查;行政復議。
(三)執法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許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5、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沒有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6、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7、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8、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10、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12、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行為的事項。
(四)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責任:
1、執法實踐中難于認定的疑難案件;
2、定案后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事實和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
3、錯誤的處理決定于執行前自行發現并積極糾正的。
(五)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嚴處理:
1、徇私枉法、索賄受賄、吃拿卡要的;
2、對造成的錯案或執法過錯故意隱瞞不報的;
3、堅持錯誤不改或者阻礙對其錯誤追究的;
4、一年內發生錯案或執法過錯2次以上的;
5、因錯案或執法過錯引起集體申訴、上訪以及其他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6、其他依法應當從嚴處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