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國民經濟運行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和政策,并監督檢查;監測、分析工業商貿運行態勢。
n(二)貫徹實施產業政策,開展工業商貿產業競爭力研究,制訂并組織實施工業商貿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執行有關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編制全市中小企業技術進步、裝備制造等專項資金技術改造、財政挖潛改造年度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審查、上報和辦理需經國家、省和茂名市審批、核準、備案的工商領域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指導工商領域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招商引資工作
n(三)擬訂并組織實施工業行業發展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推動工業行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對電力、醫藥、輕工、紡織、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屬(含黃金生產)、建材、電子、機械、汽車、民用爆破器材以及商品流通(含餐飲服務、生活美容服務、特種商品經營、酒類專賣、生豬屠宰業)等實施行業管理;負責繭絲綢協調工作,組織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推動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n(五)宏觀指導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規范企業行為規則;負責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研究擬訂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國有企業的管理、扭虧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n(六)負責指導、協調促進全市中小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改革與發展。
n(七)研究擬訂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過程中的規范性文件和措施。
n(八)指導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創新、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制和設備招標工作;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n(九)指導和協調工業商貿企業對外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n(十)宏觀指導工業商貿企業生產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有關工作。
n(十一)聯系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并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n(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經濟貿易的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管理下屬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