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全球價值鏈治理模式的研究,始于對企業間關系的研究,一般都遵循從單個產業或產業集群到理論框架的歸納模式,因此早期的研究是從產業集群和生產網絡開始的。
1990年,網絡學家普維爾(Powell,1990)將生產網絡的治理結構分為三種:市場、網絡和層級組織,并從一般基礎、交易方式、沖突解決方式、彈性程度、經濟體中的委托數量、組織氛圍、行為主體的行為選擇、相似之處等方面對三種經濟組織形式進行了比較。
John Zysman等(1997)研究了亞洲跨國生產網絡的類型和決定因素。他們發現,決定亞洲生產網絡類型的是領導廠商的母國治理結構、領導企業的結構和海外生產動機。東道國的工業基礎、資源稟賦等比較優勢和政府政策對生產網絡的影響很小,因為在全球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的大環境下,東道國很難控制外國投資的種類和網絡主體之間的關系。他們從兩個維度區分網絡類型:垂直性/水平性,即網絡中企業之間合作關系的持久性和力量對比;開放性/封閉性,即網絡外企業進入的難度。據此可將亞洲生產網絡分為四類:
(一)以日本、韓國為代表的垂直封閉式網絡日本公司的海外機構一般受總部的高度控制以維護總部的權威和核心技術能力,因此其治理結構是層級型的垂直一體化模式。以日企為主導的跨國生產網絡一般由領導企業率先將低附加值的生產環節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然后日本供應商跟進投資。對東道國當地的采購僅限于附加值低的原材料和簡單零部件,技術要求較高的零部件一般由跟進的日本供應商提供或從母國采購。
(二)以美國為代表的垂直開放式網絡供應商有較大的自主權,較高的市場靈活性,海外生產的附加價值較高。領導廠商愿意向東道國供應商提供較多的指導和技術支持以提高供應商的能力,將生產外包,自己則轉向附加值更高的產品研發、系統集成和軟件等環節。
(三)以臺灣為代表的水平開放式網絡網絡主體之間的關系比較靈活和復雜,經常變更合作伙伴。廠商的專業化程度較高,力量對比不很懸殊。
(四)以海外華人為代表的水平封閉式網絡共同的種族、文化、語言和人際關系為企業間的合作與協調帶來了便利,同時也構成了網外企業的進入壁壘。企業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
生產網絡的封閉性問題很重要,這是因為與封閉型生產網絡相比,開放型生產網絡對發展中國家的產業升級更有利,例如,開放型的以美國企業為領導的全球生產網絡對發展中國家的產業推動效應更大。而全球生產網絡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之一就是生產網絡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影響。
格里菲等(Gereffi and Korzeniewicz,1994)在對美國零售業價值鏈研究的基礎上,將價值鏈分析法與產業組織研究結合起來,提出全球商品鏈分析法,并區分了兩類全球商品鏈:購買者驅動型和生產者驅動型。購買者驅動型商品鏈是指大型零售商,經銷商和品牌制造商在散布于全球的生產網絡(特別是奉行出口導向的發展中國家)的建立和協調中起核心作用的組織形式。購買者驅動型全球商品鏈是通過非市場的外在調節(explicit coordination)而不是直接的所有權關系建立高能力的供應基地來構建全球生產和分銷系統,如沃爾瑪、家樂福等大型零售商,耐克、銳步等品牌運營商和伊藤忠式貿易代理公司等跨國公司控制的全球生產網絡。
生產者驅動型商品鏈是指大的跨國制造商在生產網絡的建立和調節中起核心作用的垂直分工體系。在生產者驅動鏈中,制造先進產品如飛機等的制造商不僅獲得了更高的利潤,控制了上游的原料和零部件供應商、下游的分銷商和零售商。通過比較生產者驅動型全球商品鏈中的非市場外部協調和傳統的垂直一體化企業的內部協調,格里菲指出了生產者驅動在促進商品鏈中各國產業共同進步的重要作用。
格里菲的商品鏈分析方法的意義在于指出了某些類型商品鏈的驅動力。但是,全球價值鏈形成的動力機制是多種多樣的,首先,有些全球價值鏈可能是多頭驅動甚至購買者和生產者混合驅動的,而不是單頭驅動的;其次,政府和大的供應商也可能成為價值鏈的驅動者,如PC產業的Intel。此外,正如格里菲所指出的,商品鏈分析法太過簡單,沒有抓住價值鏈的主要特征,有許多已有的典型網絡組織形式沒有被包括進去。因此,這種商品鏈分析方法在實證研究中已經較少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