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設20個職能司(局、廳):
(一)辦公廳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檔案、機要、信訪、保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組織綜合性經濟法規的起草和協調;對經濟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委管國家局擬定相應的行業法規;承擔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報告;承擔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三)綜合司
綜合分析近期國民經濟運行和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對經濟運行中涉及財政、金融的政策性問題和資金情況進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議;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經濟運行局
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綜合交通協調工作,提出動用國家儲備物資的建議;指導企業的扭虧增盈工作;組織協調軍工科研生產和軍轉民的有關問題;承擔外貿貨運的協調工作。
(五)產業政策司
組織擬定國家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方向、重點發展的行業和利用外資有關政策,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分行業的產業政策;研究提出國家重點企業名單;聯系工商企業的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指導其改革和調整。
(六)投資與規劃司
指導委管國家局擬定行業規劃,研究提出重點行業生產力布局、重點產品結構的調整方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工商企業、金融機構及社會資金的投資方向;研究擬定項目備案制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并指導實施;對上市企業的資金投向進行監督;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提出工商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并進行監督;提出工商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提出鼓勵企業技術改造的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
(七)企業改革司(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對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規范企業行為規則;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指導和協調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組織實施兼并破產、減員增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再就業工程;指導國有企業的管理;研究提出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提出企業股份制改造有關意見;研究提出企業規模類型的劃分標準,指導實施和認證工作。
(八)中小企業司
提出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組織中小企業對外合作;促進和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九)企業監督司(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研究提出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政策、法規;提出需由國務院派出稽察特派員的國有企業名單,審核稽察特派員提出的稽察報告;組織、協調治亂減負工作。
(十)貿易市場司
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研究和指導流通體制改革,提出維護流通秩序的法規、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并組織調控;擬定工貿結合、內外貿結合的方針政策;商有關部門提出關系國計民生和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計劃,協調進出口政策。
(十一)對外經濟協調司(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反傾銷反補貼辦公室)
承擔多雙邊對外經貿談判和國際服務貿易談判活動中有關國內政策的綜合協調;擬定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以及相關的兼并、承包、租賃工作的有關政策;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和海外投資;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運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承擔反傾銷反補貼的國內工作和繭絲綢的協調工作。
(十二)技術進步與裝備司
研究提出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引進和重大裝備國產化的方針、政策;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工作;指導和協調國家重點技術創新項目、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等項目的實施;指導和推動技術創新機制的建設及產學研聯合;指導和協調重大技術裝備項目的研制。
(十三)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司
研究提出企業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新能源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推進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設備改造;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十四)安全生產局
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督職權;擬定全國安全生產的綜合性法規、政策;組織協調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十五)電力司
研究擬定電力工業(含水電)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和經濟技術政策,組織制訂行業規章、規范和技術標準,實施行業管理和監督;提出有關電、熱價格政策方面的意見;指導農村電氣化和小電網建設規劃的工作。
(十六)醫藥司
研究擬定醫藥工業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和經濟技術政策,組織制訂行業規章、規范和技術標準,實施行業管理;管理國家藥品儲備。
(十七)黃金管理局
研究擬定黃金工業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和經濟技術政策,組織制訂行業規章、規范和技術標準,實施行業管理;推進黃金企業結構調整;組織實施黃金生產建設計劃,指導企業生產管理;組織對非法采礦的治理整頓;管理黃金專項資金。
(十八)培訓司
指導全國經濟干部和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工作;制訂并組織實施培訓規劃;指導企業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培訓中心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司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開展政府間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收集、整理國外經濟貿易信息。
(二十)人事司
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委管國家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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