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建立信用證業務的政策、制度和操作程序,主要審查:
(1)審查信用證的申請程序,制定合格客戶的標準,確定開證的額度和權限,以及按照國際慣例和要求,建立開證的最低標準。
(2)每年是否對信用證的政策進行檢查以適應新的形勢。
2.審查信用證記錄情況,主要審查:
(1)是否每天將信用證記錄與總賬進行核對,并且由不處理信用證或過賬的人員進行檢查。
(2)信用證下拒付而導致的呆賬是否及時匯總報領導審查。
(3)是否由不處理單證、結算或人賬的人員來對信用證余額進行檢查。
(4)對于賬務調整是否由領導核準。
(5)是否完整保留信用證業務的每日記錄,即已開出信用證、收妥款項及收取手續費等,以驗證總賬的登錄是否準確無誤。
(6)信用證記錄是否與負債總賬經常核對,即每月由不處理或不記錄信用證交易的人員與控制總賬進行對賬。
3.審查手續費收取情況,主要審查:
(1)手續費收入的記錄和過賬是否由專人來完成或檢查,而這些人不應簽發本票或匯票、處理現金或處理單據的議付。
(2)每筆手續費是否按照總行收費標準計費
4.核查單據管理情況,主要審查:
(1)是否在發票、貨運單和托運收據上,載明商品的條件、日期、重量、品名,并且裝運單據的內容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2)對單據的審查程序是否保證:
①單據按要求簽名;
②所有的信用證正本和副本要由同一有權簽字人簽字;
③信用證的修改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④信用證的申請、開立及任何修改由不議付單據的人員來處理。
5.審查抵押品管理情況,主要審查:
(1)是否對抵押保證情況詳細編號記錄并妥善保管。
(2)收到或發放抵(質)押品的工作與記錄抵(質)押登記臺賬的工作是否由不同的人員來完成,并相互驗證。
(3)對于可轉讓的抵押品是否在共同托管條件下持有。
(4)歸還抵(質)押品是否有收據并存人檔案。
(5)對于證券質押的,是否至少每月檢查評估證券價值,提出補差要求。
(6)是否有(質)押品庫存的記錄。
6.審查延期付款信用證管理情況,主要審查:
(1)延期付款信用證,包括兩個方面:
①是否在證實收到受益人單據后(在進口業務項下),作為銀行的直接負債來記錄(未貼現的客戶承兌匯票);
②是否計入資產負債表的u201c其他資產u201d及u201c其他負債u201d。
(2)備用信用證、其他類型的信用證和擔保是否分卷保管,并容易分辨。
(3)尚未結清的信用證登記本及空白格式,在銀行營業時間是否得到妥善保管及在晚間鎖人保險庫內。
(4)作為備忘錄記載的已通知信用證是否與銀行開立或保兌的信用證分開記錄。
(5)國內貿易使用的信用證是否與國際貿易使用的信用證分開保管和記錄。
(6)手續費的折扣是否得到領導的批準。
(7)是否建立內部核查制度,包括四個方面:
①是否經常檢查抵押品的流通性及轉讓手續的完備性;
②當信用證開立或保兌時及以后間隔一定時間,是否檢查已受讓的抵押品的價值;
③審查信用證下客戶付款是否及時過賬;
④審查信用證下因未付款而引起的拖欠。
7.審核開出信用證的余額和對單一客戶開證余額有無超越授權,主要審查:
(1)是否對超越授權的開證逐筆核查信用證的風險狀況。
(2)對截至稽核期末的開證余額進行逐筆核查,對外開證是否有真實的商品買賣合同,有無虛假開證問題。
8.核查信用證的保證金管理情況,主要審查:
(1)根據會計賬簿,將開證保證金科目余額與已開出信用證余額進行對比計算,確定保證金的比例。
(2)對保證金不足的開證業務,要逐筆核定相應的抵押、擔保手續合同是否完整。
(3)對保證金不足、抵押擔保不足的開證要逐筆核定潛在的風險。
9.核查信用證墊款,主要審查:
(1)信用證墊款是否已納人專用科目核算。
(2)有無用u201c進口押匯u201d或u201c打包貸款u201d掩蓋信用證墊款,檢查u201c應收及暫付款u201d及u201c催收款項u201d科目,確定未轉入貸款科目的信用證墊款余額。
(3)逐筆審核所有信用證墊款企業的檔案資料,確定信用證墊款的風險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