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各發證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外經貿部發布的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商品目錄》)和《出口許可證分級發證目錄》(以下簡稱《分級發證目錄》)的要求,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發相關出口商品的出口許可證,不得違反規定發證。全國各類進出口企業出口《商品目錄》中的商品,必須到《分級發證目錄》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
第九條 許可證局、各特辦和各地方發證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外經貿部發布的《分級發證目錄》簽發出口許可證。具體為:
(一)許可證局發證范圍:
1.按照外經貿部規定的《分級發證目錄》,簽發《分級發證目錄》授權范圍內的出口許可證;
2.在京的中央管理企業的出口許可證;
3.國家無進出口經營資格的單位出運貨物需要辦理的出口許可證。
(二)各特辦發證范圍:
1.按照外經貿部規定的《分級發證目錄》,簽發聯系地區內各類進出口企業、聯系地區內中央管理企業及配額由地方管理的在京中央管理企業子公司的出口許可證;
2.按外經貿部規定的《分級發證目錄》,簽發聯系地區內各類進出口企業配額招標和配額有償使用商品出口許可證;
3.簽發外經貿部規定的其他商品的出口許可證。
(三)各地方發證機構發證范圍:
1.按外經貿部規定的《分級發證目錄》簽發本地各類進出口企業出口許可證;
2.地方無進出口經營資格的單位出運貨物需要辦理的出口許可證;
3.簽發外經貿部規定的其他商品的出口許可證。
(四)指定發證機構發證的商品:
凡屬指定發證機構發證的商品,全國各類進出口企業一律到指定的發證機構辦理出口許可證。指定的主產地發證機構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分級發證目錄》授權發證商品的發證辦法,并報經外經貿部批準后執行。
(五)實行網上申領出口許可證的,按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發證機構不得無配額、超配額、越權或超發證范圍簽發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
第十一條 出口許可證管理一般實行u201c一證一關u201d制和u201c一批一證u201d制,但下列情況之一不實行u201c一批一證u201d制:
(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
(二)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
(三)其它在《商品目錄》中規定不實行u201c一批一證u201d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
第十二條 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證面內容;如需要對證面內容進行修改,應在有效期內由原發證機構收回原許可證,重新換發出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