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最初指1979年后被劃為改革試驗田的深圳、廈門、珠海、汕頭4個城市及海南省。當時國家賦予特區引進項目審批權、人員因公出國出港審批權、外貿出口權、外匯管理權及許多其它經濟管理權限,并且在包括稅收、外匯管理、銀行信貸、勞動用工以及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給予了很多的優惠政策。
現在,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已經到了從局部試驗性的階段向普遍改革推進的時代。搞活市場經濟、對外開放、與國際市場接軌,已經成為全中國的要求。經濟特區已經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這個稱呼正在一次次u201c特與不特u201d、u201c特的新含意u201d的討論中逐漸淡化。
2010年5月國家在總結經濟特區發展的基礎上,結合振興沿邊經濟的需求,批準建設喀什、霍爾果斯兩個沿邊經濟特區,其特區政策達到全國最優,為推動西部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其中喀什經濟特區占地70平方公里,霍爾果斯經濟特區占地90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