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賣方同意買方在收到貨物后可以不立即支付全部貨款,而在規定期限內付訖由出口方提供的信貸。為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通常將1~5年期限的出口信貸列為中期,將5年以上者列為長期。中、長期出口信貸大多用于金額大、生產周期長的資本貨物,主要包括機器、船舶、飛機、成套設備等。出口國官方機構、商業銀行為支持該國出口向該國出口商提供的信貸不屬于國際出口信貸范圍。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信貸是壟斷資本爭奪市場、擴大出口的一種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出口信貸發展迅速。20世紀70年代初,主要資本主義國家提供的出口信貸約為110億美元,到70年代末已增至320億美元以上。其產品的國際貿易額增長得也最為迅速。例如,1955~1971年國際貿易總額約增長2倍,而機器設備的貿易則增長34倍以上。生產和貿易的迅速增長,要求資金融通規模也相應擴大,而市場問題的尖銳化更促使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加緊利用出口信貸來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機器設備的國際貿易,除了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之間有了很大增長外,發展中國家以及前蘇聯、東歐國家也是機器設備的大買主,它們也都有增加利用出口信貸的需要。因此出口信貸在戰后國際貿易中的作用大為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