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金五倍的40 層及以下各類跨度房屋建筑工程,高度240 米及以下構筑物,建筑面積20 萬平方米及以下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內國際招標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出口;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勞務人員;向境外派遣各類勞務人員(不含海員);自營和代理除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16 種出口商品和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14 種進出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經營進料加工和u201c三來一補u201d業務;經營對外貿易和轉口貿易;在海外舉辦非貿易性企業;房地產綜合開發;物業管理;工程咨詢。(以上經營范圍凡涉及國家專項專營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