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是協定貿易結算中的主要單據,其內容必須與合同相一致,協定結算不使用匯票,因此發票起到貨款收據的作用;
(2),它記載商品的品名、貨號、批號、件號、包裝件數、每件毛凈重、數量以及收貨人、到站、車號、運單號等事項,發運清單只用于陸運,海運則使用一般格式的裝箱單;
(3)品質檢驗證書,按照交貨共同條件或合同的規定,可由商檢局、制造廠或供貨人(出口方)簽發;
(4)運輸單據,對蘇聯、匈牙利和朝鮮、蒙古等國家的陸運貨物用國際貨協運單,對波蘭、捷克、羅馬尼亞、古巴等國家的海運貨物由對方派船來我方港口接貨,使用船方提供的海運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