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根據自己的實際業務需要,對開證額度進行分類。其基本類型主要有以下兩種。
1.普通信用證額度(general L/C limit)
在訂立額度后,客戶可無限次地在額度內委托銀行對外開出信用證,額度可循環使用。銀行根據客戶的資信變化和業務需求變化隨時對額度作出必要的調整。有時客戶向銀行交來以自己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即主證,要求銀行以來證作為抵押對外開出背對背信用證,也即子證。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客戶提交了主證作為押品,對其履行付款責任有一定的保證,但銀行仍應將開出子證視為一種授信。在背對背信用證業務中,主證和子證是兩份相互獨立的信用文件,各自的開證行必須承擔獨立的付款責任,只要子證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嚴格相符,背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必須履行對外付款責任。但如果此時主證開證行倒閉,或主證受益人不能提供與主證條款相符的單據,銀行的信用保證將自動喪失。因此,在為客戶開出背對背信用證之前,必須同樣做好客戶的資信審查工作,并扣減相應的開證額度。
2.一次性開證額度(one time L/C limit)
這種額度是為客戶的一個或幾個貿易合同核定的一次性開證額度,不得循環使用。如客戶成交了一筆大額生意,普通開證額度不敷使用或普通額度的大量占用會影響其正常經營,銀行可根據其資信狀況和押品情況核定一次性開證額度,供此份合同項下開證使用。客戶每次申請開證時都應向銀行提交開證申請書,銀行除審查開證額度是否足夠外,為維護銀行信譽和資金安全,通常要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貨物的性質及變現能力。如審查貨物是鮮活易腐商品還是市場緊俏的生產資料,客戶有無相應的信托收據額度。再如,在客戶無法付款贖單的情況下,銀行能否較為方便地出售貨物以減少損失。
(2)貨物保險。貨物保險應由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承保,承保險別必須能保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3)對物權單據的控制。審查信用證中規定的運輸單據是否物權單據及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全套物權單據,因為對物權單據的控制有助于減少業務風險。
如發現申請書中的開證條款對銀行和客戶利益形成了潛在的威脅,銀行有權要求客戶加入一些保護性條款或拒絕受理開證申請。
(六)進口押匯(inward bill receivables)
即進口貨物抵押信貸,指進口地銀行在信用證項下或D/P托收項下,憑受益人提交的貨運單據為抵押替進口商墊付貨款的融資形式。開證行收到交來的單據后,如單證相符,或雖有不符點但客戶及開證行雙方都同意接受,開證行應立即償付議付行或交單銀行,墊付的款項由申請人隨后歸還。進口押匯不另設額度,包括在信用證授信額度之內。進口開證所占用的額度要等申請人還清銀行墊款后才能循環使用。
在進口押匯業務中。釋放單據的方式大致有三種:
一是憑信托收據放單,因此信托收據也是進口押匯的一種形式。
二是憑進口押匯協議放單,這種協議通常包括類似于信托收據的內容。
三是由申請人付清銀行墊款后放單,即付款贖單。
在最后一種情況下,如申請人暫時無力贖單,銀行還必須考慮貨物的存倉保險事宜。待客戶付清貸款后再簽發提貨單給客戶提貨。
押匯銀行從墊款之日起開始收取押匯利息,利率按市場利率加上一定的升幅。這個升幅可根據每個客戶的不同情況因人而異,同時按回收期的長短,將押匯利率分為幾個檔次,如30天以內。60天以內、90天以內。時間愈長,利率愈高。這種計息方式可以鼓勵客戶盡早還款,以降低銀行業務風險并加速資金周轉。
(七)買方遠期信用證
買方遠期信用證是以假遠期付款方式為兌現方式的承兌信用證(國內俗稱為假遠期信用證)。這種承兌信用證一般加列有u201c買方遠期條款u201d,規定買方出具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自己承擔匯票承兌費、貼現息等費用,向賣方即期付款。賣方(即信用證受益人)在向開證行交單后可即時得到買方付款,買方(即信用證申請人)是憑其與開證行之間的承兌信用額度協議取得承兌匯票,即刻在貼現市場上貼現用于作即時付款的,然后買方再憑質押書和單據收據或信托收據向開證行取得單據,并按期向開證行付款。最后,開證行作為匯票承兌人在付款到期日再向匯票持票人履行其付款義務。開證行在買方遠期信用證項下為買方承兌匯票,卻也為買方提供了融通資金的便利,買方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實質上可視為一種特殊的融資匯票。
(八)信托收據
開證行收到交來的相符單據后,必須對交單銀行或受益人履行相應的付款責任,該付款責任不能受申請人清償能力的影響。但是,開證申請人往往因其資力或業務性質所限,無法按時付款贖單。不能贖單就不能提貨進行加工、銷售或轉賣,也不能盡快收回貨款。因此,開證申請人在向銀行洽談開證額度的同時,通常也向銀行申請相應的信托收據(trustreceipt)額度。在核定額度后,開證行對相符單據付款的同時,即憑申請人簽發的信托收據將證下單據以信用托管方式釋放給申請人。申請人收到單據后,憑此提貨進行加工、銷售或轉賣,并于一定的時間內用收回的貨款歸還銀行的墊款。
信托收據實質上是將貨物抵押給銀行的確認書。在這種情況下,開證申請人作為銀行的受托人代為保管該批貨物并保證:
(1)以銀行的名義辦理貨物存倉;
(2)以銀行的名義進行貨物加工并將加工后的貨物重新存倉;
(3)安排出售貨物,并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
根據信托收據的性質和特點,銀行在法律上應享有以下權利:
①當申請人發生破產倒閉或清盤時,所有信托收據項下的貨物,均不在其債權人可分配資產的范圍之內,這些貨物的所有權仍歸銀行所有;
②在申請人出售貨物后貸款尚未付清的情況下,銀行有權向買方直接收取貨款。
在使用信托收據的情況下,銀行僅憑一紙收據將物權單據釋放給客戶,并授權客戶處理貨物。盡管從理論上講,客戶處于受托人地位,貨物所有權仍屬銀行所有,但實際上銀行已經很難控制貨物。如客戶資信欠佳,銀行所承擔的業務風險是很大的。如客戶將物權單據抵押給第三者,或貨物經加工后已改變形態,或將貨物運往第三國進行加工或轉賣。在這些情況下,銀行收回貨物的機會微乎其微。因此,銀行對信托收據的審查比開證額度更為嚴格。
銀行所核定的信托收據額度通常按一定的比例包含在開證額度內。例如,銀行為某客戶核定有100萬美元的開證額度,其中包括60萬美元的信托收據額度,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應將其開證余額控制在100萬美元之內,其中60萬美元的證下單據可憑信托收據釋放給開證申請人。信托收據額度與開證額度的比例主要是根據客戶的經營范圍、商品類別、行業習慣、資金周轉速度等因素而決定的。如客戶主要經營轉口貿易、鮮活易腐商品或季節性強的商品,信托收據額度的比例應適當加大;反之,則可相應降低。
根據開證額度的種類,信托收據額度也可相應分為普通額度和一次性額度,其使用方法和掌握原則與開證額度相同。在信托收據項下的貸款付清之前,有關部分的開證額度也不能恢復使用。由于信托收據的目的是讓客戶在付款前先行提貨進行加工銷售或轉賣,因此應給予客戶一定的時間以收回貨款歸還銀行墊款。根據客戶的業務性質和實際需求,這一期限可從半個月至幾個月不等,但一般不超過半年。
(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是一種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保險機構對本國出口商和銀行在出口收匯和出口信貸等業務中所面臨的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提供的保險。這里的商業險包括買方違約、毀約、重組、無力償付險或破產等;政治風險則包括戰爭和動亂、征用和沒收、外匯或外貿管制等。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指承保期在一年以內的出口信用保險。它適用于金額不是太大的一般性商品(如消費品、原材料和零配件等)的各種出口貿易,按照其保險內容的不同又可細分為許多種類,其中較為重要的有:
(1)信用證出口信用保險。為出口商的信用證出口,因政治風險及/或商業風險(包括不能及時收到符合要求的來證)導致未能實現出口或無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貨款提供保險。其承保金額,政治風險一般以出口金額的90%為限,商業風險一般以60%為限。
(2)托收出口信用保險。為出口商的托收出口,因政治風險及/或商業風險導致未能實現出口或無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貨款提供保險。
(3)寄售出口信用保險。為出口商的寄售出口,因開拓新市場而遭遇滯銷(賣不出或被迫降價賤賣)的風險提供保險。
(4)保理出口信用保險。為出口商的保理出口,因政治風險及/或商業風險導致壞賬提供保險。
(5)出口融資信用保險。為銀行對本國出口商的出口押匯等短期信貸,因政治風險及/或商業風險導致未能實現出口或無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貨款所引起的銀行無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金和利息等信貸風險提供保險。其他還有海外存貨與倉儲保險、海外加工保險、海外廣告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