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外貿企業自負盈虧的出口和轉口商品銷售業務取得的收入。其收入以離岸價格為準,在商品離境后發生的由我方負擔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和傭金以及其他費用,由銀行按外匯市場價格折成人民幣轉帳。
它是外貿企業接受國內其他單位委托代辦出口銷售的業務收入。其業務一般采用兩種形式:
一是代委托單位辦理外銷和交單結匯,由委托單位自行辦理出口商品的裝船發運;
二是代委托單位辦理外銷和交單結匯,并代辦出口商品裝船發運。
代理出口銷售收入,以出口發票扣除國外傭金后的金額,按規定匯價折合人民幣進行核算。
它是我國政府通過外貿企業對國外無償援助的出口物資、工程項目和贈送物資的銷售業務而取得的收入。這種業務一般在取得貨運單據。并開出結算憑證向銀行交單結算后,作為銷售;贈送物資在發運或交接后。作為銷售。其銷售收入是按我國與受援國之間所訂的合同價格或上級規定的價格以人民幣計算;以外幣計價的,按銀行結匯牌價折成人民幣。